Stakeholder 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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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應本於尊重社會倫理與注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在追求永續經營與獲利之同時,重視環境、社會與公司治理之因素,並將其納入公司管理與營運。
檢舉制度
檢舉制度
檢舉原則
1.匿名檢舉:匿名方式檢舉者,須提供足夠資訊使公司得以適當處理後續事宜,否則不予受理。
2.具名檢舉:檢舉人透過投函、電話、傳真及信箱等管道具名檢舉,並提供可供調查之具體事證(包含相關人員的姓名、單位、職稱、事件發生日期、內容說明及相關事證)。
內部及外部之獨立檢舉信箱如下:
檢舉對象
檢舉處理程序
1.檢舉情事涉及一般員工者應呈報至經營主管及總經理;檢舉情事涉及董事及經理人時應呈報至獨立董事。
2.本公司受理單位及前項受呈報之主管或人員應即刻查明相關事實,必要時由相關部門提供協助,並應給予被檢舉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3.如經證實被檢舉人確有違反相關法令或本公司誠信經營政策與規定之情事,應立即要求被檢舉人停止相關行為並為適當之處置,必要時依法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本公司之名譽及權益。
4.檢舉受理、調查過程、調查結果均應留存書面文件或電子檔,一般案件保存五年,重大案件保存七年。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與檢舉內容相關之訴訟時,相關資料應續予保存至訴訟終結止。
5.對於檢舉情事經查證屬實,相關單位應檢討提出改善措施,並作成書面報告,由受理單位追蹤至改善完成為止,以杜絕相同行為再次發生。
6.檢舉事件經查證屬實且其對公司貢獻及所產生之經濟效益重大者,得由受理單位提報至董事長,給予檢舉人適當之獎勵。
檢舉人保護
本公司處理檢舉情事之相關人員對於檢舉人身分及檢舉內容予以保密,本公司並承諾保護檢舉人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